文书内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1139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福建泉州青年世纪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3A4P8G,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发。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0987L,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泉州青年世纪传媒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