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5923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玉武,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富顺县/div>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玉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缴费期间内预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