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初25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风尚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瑞园名城沿街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D44F02E。
经营者:朱学民。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风尚家具销售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