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4518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81014173439B,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阚国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学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虹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3303265U,,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五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忠明。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常熟市佳虹服饰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虹服饰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人民币17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根据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其仍未履行,也不报告财产。
2、2019年6月14日、7月31日和9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
另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地址不明,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3、2019年10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因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虹服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额34000元,未执行到位34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程序中发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