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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知民初51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胡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1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鹏,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河东区好乐佳鹏食品超市经营者,住天津市河**。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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