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1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城县宣和宗发食杂店,经营地址福建省连城县宣和乡曹坊街**。
经营者:傅宗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城县宣和宗发食杂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司法专递依法向上诉人连城县宣和宗发食杂店送达受理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上诉人连城县宣和宗发食杂店于2019年10月10日15时00分到庭参加询问。
上诉人连城县宣和宗发食杂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连城县宣和宗发食杂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连城县宣和宗发食杂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欧群山 书 记 员 陈 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