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初144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经济开发区佳明百货经营部。
住所地:广元国际商贸城南13-10,店铺名佳明劳保。
经营者:陈佳明。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经济开发区佳明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