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玫琳娜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神公路(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红绿灯)东边路朗达广场B栋5楼01卡。
法定代表人:薛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淇涵,女,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上诉人中山市玫琳娜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淇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中山市玫琳娜灯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上诉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收到其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9年8月15日向其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玫琳娜灯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