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84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映梅,女,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映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