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562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小琳百货店。
住。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南社莲涌西路**/div>经营者:张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小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东莞市厚街小琳百货店就本案的纠纷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小琳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