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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美佳乐食品经营部、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知民终372号
案件名称青白江区美佳乐食品经营部、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白江区美佳乐食品经营部;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37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白江区美佳乐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茶花**。

经营者:彭时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麟,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孝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道坤,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白江区美佳乐食品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白江区美佳乐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白江区美佳乐食品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白江区美佳乐食品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白江区美佳乐食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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