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282号 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鸿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第三工业区38号3栋2楼。
法定代表人:曹勇。
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鸿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雷正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深圳市海鸿鑫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0月16日,原告雷正举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原告雷正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