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文俊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692执1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文俊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文俊灯具店;肖文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92执17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招远市文俊灯具店,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城路**v>经营者:肖文俊。

被执行人:肖文俊,男,200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文俊灯具店、肖文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9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招远市文俊灯具店、肖文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招远市文俊灯具店、肖文俊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