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端州区纬林袜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天宁南路**商业城**商铺。
经营者:胡经纬,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蛇形山镇白竹村下兰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兵,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安余,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端州区纬林袜行因与被上诉人邓安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端州区纬林袜行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端州区纬林袜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端州区纬林袜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端州区纬林袜行负担。
端州区纬林袜行已经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回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