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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玖宴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撩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730号
案件名称乌鲁木齐玖宴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撩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乌鲁木齐玖宴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撩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730号 原告:乌鲁木齐玖宴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中亚北路**裕泽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良,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撩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

法定代表人:杨柳。

第三人:张强,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

原告乌鲁木齐玖宴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宴公司)与被告四川撩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撩李味公司)、第三人张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玖宴公司诉称,2018年12月,第三人张强找到玖宴公司的一名股东刘斯惟,商量取得“叁口煮”品牌和商标新疆区域使用权,并设立一个餐饮管理公司经营连锁门店事宜。

随后,又有刘斯源、徐鑫、徐睿愿意加入,五人达成出资339万元成立餐饮管理公司,并委托张强和刘斯惟共同去成都签订“叁口煮”品牌和商标新疆区域使用权合同的口头协议。

但在出资时,由于张强资金有困难,仅刘斯惟、刘斯源出资200万,各拟加盟的加盟店出资300余万元,上述资金全部打入股东指定的刘斯惟账户。

2019年元旦,张强又以新疆还有事情要办为由,未允许刘斯惟同时去成都,而是单独去成都同撩李味公司洽谈,随后张强以“叁口煮”品牌和商标使用权费200万元,办理这件事支出佣金10万元、招待费10万元名义,从刘斯惟账户支走220万元,并以张强个人名义取得了“叁口煮”品牌和商标新疆地区许可使用权。

2019年3月,刘斯惟、刘斯源、张强并徐鑫、徐睿五名股东设立了玖宴公司,由玖宴公司和加盟店共同投入巨资在新疆乌鲁木齐和昌吉两座城市开设了五家“叁口煮”门店,现正在经营。

自公司成立以来,股东就要求张强将“叁口煮”品牌和商标新疆地区许可使用权变更到公司名下,要求张强向公司财务提交220万元支出的财务票据,并将合同原件交付公司,但张强以各种不正理由予以推诿。

2019年9月,玖宴公司委托律师赴成都同撩李味公司洽谈变更合同中合作伙伴名称和了解合同使用权费收取及开具收款收据事项,玖宴公司向撩李味公司出示了由玖宴公司付款取得许可使用权的证据,出示了张强也认可是由玖宴公司付款取得上述权利的证据,还出示了玖宴公司五个加盟店同玖宴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其中合同上载明授权方是玖宴公司,加盟方是本案第三人张强,并由张强本人亲自签名,希望撩李味公司能同意玖宴公司的请求,但撩李味公司以无法确认第三人张强和玖宴公司谁的说法真实及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玖宴公司的请求,并告知玖宴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上述权利归属后,才予以配合。

据此,玖宴公司请求依法确认玖宴公司拥有“叁口煮”品牌及商标新疆地区三年许可使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的诉讼请求是玖宴公司依法确认其拥有“叁口煮”品牌及商标新疆地区三年许可使用权,属于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的标的是民事行为效力,而非争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因此,确认之诉不应当按照涉及争议的财产金额确定级别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并且按照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级别管辖。

综上,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武侯区人民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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