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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STRAUSS&CO.(中文译名:利惠公司)与吴岩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9057号
案件名称LEVISTRAUSS&CO.(中文译名:利惠公司)与吴岩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LEVISTRAUSS&CO.;吴岩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9057号原告:LEVISTRAUSS&CO.(中文译名:利惠公司),住所地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岩金,男,1967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受理原告LEVISTRAUSS&CO.诉被告吴岩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LEVISTRAUSS&CO.以与被告吴岩金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LEVISTRAUSS&CO.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LEVISTRAUSS&CO.撤回对被告吴岩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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