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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国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1322刑初193号
案件名称荆国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建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荆国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辽132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国亮,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吉林省长岭县看守所,同年3月17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建平县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国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晓军、姜万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国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荆国亮在未经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联系印刷厂家制作印有“DAYU”注册商标标志的大禹牌滴灌带外包装,并包装在其收购的陈旧滴灌带上,假冒大禹牌商标的滴灌带进行销售。

共计销售给张某783捆滴灌带,张某又分别销售给建平县榆树林子镇爱民种子化肥门市288捆、建平县榆树林子镇东某种植专业合作社295捆、建平县喀喇沁镇老杨种子门市200捆,荆国亮共计收到上述三家商店购买滴灌带货款人民币162700元。

案发后,涉案783捆滴灌带由建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经鉴定,涉案783捆滴灌带价值共计人民币191835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荆国亮被建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并临时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据此认为,被告人荆国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荆国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荆国亮在内蒙古科尔沁甘旗卡低价收购陈旧滴灌带780余捆,后荆国亮在未经“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联系沈阳一印刷厂制作印有“DAYU”注册商标标识的大禹牌滴灌带外包装800余个,并包装在其收购的陈旧滴灌带上,假冒大禹牌的滴灌带进行销售,共计销售给张某783捆。

张某分别销售给建平县榆树林子镇爱民种子化肥门市288捆、建平县榆树林子镇东某种植专业合作社295捆、建平县喀喇沁镇老杨种子门市200捆,荆国亮共计收到上述三家门市购买滴灌带货款人民币162700元。

案发后,涉案783捆滴灌带被建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经朝阳正兴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783捆大禹牌滴灌带价值共计人民币191835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荆国亮被建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至吉林省长岭县流水镇派出所。

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荆国亮被临时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一)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荆国亮于2019年3月1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至吉林省长岭县流水镇派出所并临时羁押的情况。

(二)假冒商标照片,证实被告人荆国亮制作的大禹牌滴灌带商标标识外包装的情况。

(三)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报案材料,证实在建平县喀喇沁镇门市销售的“大禹节水(甘肃)有限公司”生产“DAYU”牌滴灌带,经鉴定均为假冒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DAYU”牌滴灌带,且该公司生产的滴灌带外包装标识授权给了天津、酒泉、内蒙古、威武、广西等公司生产,旗下没有“大禹节水(甘肃)”有限公司。

(四)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实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情况及注册商标的变更情况。

(五)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建平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荆国亮使用的2部手机及涉案的783捆滴灌带。

同时从沈阳市于洪区日丰纸箱厂扣押了生产大禹牌滴灌带外包装的模具。

(六)涉案滴灌带购买手续,证实涉案的三个门市购买(假冒)大禹滴灌带及向被告人荆国亮汇款的情况。

(七)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现场笔录、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决定书,证实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并扣押了假冒滴灌带的情况。

(八)银行流水、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建平县公安局冻结了被告人荆国亮在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以及两个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

(九)梅某、包某某农村信用社开户信息,证实帮助被告人荆国亮收购滴灌带的二人在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社开户的情况。

(十)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及证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卖滴灌带的。

2018年10月份,其浏览网页得知荆国亮出售滴灌带。

其和他联系是否有大禹牌滴灌带,他说有,他以每捆195元的价格卖给其,让其联系买家,他直接给买家发货,让其从中挣些差价。

2018年12月初,荆国亮通过物流运到建平县捆滴灌带,其以每捆240元的价格卖给了榆树林子镇爱民种子化肥门市的老板王某1,王某1给荆国亮汇款57800元,给其微信转账12300元,其给荆国亮转了3000多元。

之后,其又以每捆215的价格在荆国亮处买了495捆滴灌带,其以每捆240元的价格卖给榆树林子镇李某294捆,李某给荆国亮汇款60800元,给其微信转账10200元,其给荆国亮转了10000元。

其以245元的价格卖给喀喇沁镇初桂玲201捆,初桂玲给荆国亮汇款44100元,给其定金4900元,荆国亮收到货款后又给其2000元提成。

荆国亮说滴灌带是扶贫用的,在当地老百姓和个人手里收的陈货,滴灌带生产商是大禹节水(甘肃)有限公司,没有二维码,其跟建平买家说是真的大禹牌滴灌带。

(二)证人曹某1证言,证实2018年12月9日,其给货主荆国亮从松原市长岭县流水镇个人家取的农用滴灌带,一共有200多捆。

次日其将这些滴灌带运到了建平县榆树林子镇街里,张某接货后让其把货运到一个卖农资的店里,卸完货张某给其1800元运费。

2018年12月17日,张某联系其又在一个地方装了500捆左右的滴灌带,其将滴灌带运到了榆树喀喇沁镇的两个农资店,张某给其2000元运费。

(三)证人田某1证言,证实其是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经理。

2018年12月份,建平经销商李某打电话询问有人到他那里卖的大禹管材是不是真的,其查看他发的照片发现是假的,其和总公司沟通后让他买这些滴灌带,签订合同留下联系方式,李某购买了300捆、总价值7万多元的滴灌带。

后来其询问当地老百姓得知,那个人还在榆树喀喇沁镇两个店出售了滴灌带,榆树林子农资店买了300捆、7万元的滴灌带,喀喇沁镇老杨门市买了201捆、5万元的滴灌带,这些滴灌带都是以每捆245元价格出售的。

其公司没有生产过写有大禹节水(甘肃)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袋。

其通过李某得知卖货的人叫张某,开车的司机叫曹某1,货是从吉林运过来的。

(四)证人荆某1证言,证实其是荆国亮的父亲。

前几年荆国亮曾把农村地里用过的滴灌带收上来卖给废品收购站,从中赚取差价,这几年不知道他收不收了。

2018年10月份左右,其外出打工直到过年才回来,其走之前和回来之后都没看见荆国亮在其家存放过滴灌带,打工期间放没放其不清楚。

(五)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是沈阳于洪区日丰纸箱厂的内勤。

2018年11月份,一个叫“丰润节水荆国亮”的微信号给其发图片,让其照着图片做1000套大禹牌商标,并给其1300元定金,其给他印完后,共收取他4346元。

其将做好的商标通过金正物流邮寄到了吉林省长岭县。

(六)证人梅某证言,证实2018年11月份期间,荆国亮到其家让其帮忙收购滴灌带,其通过当地收废品、收粮食的贩子收了大约300捆左右的滴灌带,并以每捆155元的价格卖给荆国亮,他通过信用社给其汇款47600元。

之后,其又收了200多捆滴灌带,并以每捆170元的价格卖给了荆国亮,荆国亮又通过信用社给其汇款41850元。

这些滴灌带都是成捆的旧滴灌带,有的部分被老鼠咬过,大部分都没有商标。

(七)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8年12月份,微信号叫“润丰节水荆国亮”的加其微信说要收购滴灌带,只要能使用,不管质量好坏都可以。

其家里有40多捆滴灌带,又从收废品的人手里收购了一些,一共有230捆左右。

2018年12月13日,其将这些滴灌带以每捆150或160元的价格卖给荆国亮,荆国亮给其妻子包某某汇款34800元。

三、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其是榆树林子镇东某合作社的经营者,专卖农用工具。

2018年12月初,其从张某处以每捆240元的价格购买了295捆大禹牌滴灌带,其让张某通过微信发了他的身份证、司机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厂子装车的照片。

2018年12月17日,其按张某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给荆国亮转账60800元,次日其微信转账给张某8000元,12月20日又微信转给他2200元。

这些滴灌带包装上写着大禹节水(甘肃)有限公司生产字样,其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出现质量问题由张某赔偿,后来有一捆有问题就给他退回去了。

剩下的294捆滴灌带被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了。

(二)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其是榆树林子镇爱民种子化肥门市经营者,专卖农用工具。

2018年12月初,其以245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了288捆大禹牌滴灌带,张某发货之前给其发了司机身份证、行驶及厂子装车的照片。

2018年12月9日,其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柜台给荆国亮汇款57800元,微信转账给张某12300元。

滴灌带包装袋上写的是大禹节水(甘肃)有限公司生产。

现在288捆滴灌带被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了。

(三)被害人初桂玲陈述,证实其是喀喇沁镇老杨种子化肥经销处的经营者,专卖农业用具。

2018年12月初,其以每捆245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了201捆大禹牌滴灌带。

12月5日,其给张某4900元定金。

12月17日下午,其和张某到邮政储蓄银行柜台给荆国亮汇款44100元。

现在201捆滴灌带被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了。

四、被告人荆国亮的供述:证实2018年11月份,其通过滴灌带信息网加了一个微信,联系后知道他那有低价成品滴灌带,其就去内蒙古科尔沁左旗甘旗卡镇上收购了200多捆滴灌带,放在了其父亲荆某2,然后其微信联系沈阳日丰纸箱内勤订做了300多个大禹纸箱包装。

2018年11月份,张某微信联系其是否有大禹牌滴灌带,并和其讲价到每捆195元。

其第一次往建平发了280多捆滴灌带,张某给其2000元定金并支付了1800元的运费。

之后,一个叫王某1的给其汇了57800元的货款。

第二次张某还要发一车大禹牌滴灌带,其就又去内蒙古科尔沁甘旗卡镇上拉了495捆,给他们分别转账41850元和34800元,然后其又在沈阳日丰纸箱定了500个大禹牌子纸壳包装。

张某联系车到其家装的货,其发了将近500捆的大禹牌滴灌带。

2018年12月17日,曲晓丽给其汇了60800元的货款,初桂玲给其汇了44100元的货款。

这些货款都打到其邮政储蓄银行卡上了,被其日常花销了。

五、朝阳正兴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被扣押的783捆滴灌带价值。

六、数据储存光盘一张、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电子证物进行了检查。

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国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荆国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荆国亮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荆国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783捆滴灌带予以没收。

三、依法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62700元返还给建平县榆树林子镇爱民种子化肥门市、建平县榆树林子镇东鹏种植专业合作社、建平县喀喇沁镇老杨种子门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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