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988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合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佳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盛源华庭****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孙建香。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佳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沭阳佳妙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11日,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