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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诺田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884号
案件名称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诺田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诺田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84号 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胜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1738601X。

法定代表人:陈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诺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06号2号楼501-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78871。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浪公司)与被告杭州诺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田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鸿浪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诺田公司、淘宝公司连带赔偿鸿浪公司损失1万元(包含鸿浪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16日,鸿浪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鸿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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