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676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鑫鸿民果蔬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
经营者董岩,男,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五常市双龙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五常市沙河子镇/div> 法定代表人邵承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积敏,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沙河口区鑫鸿民果蔬超市、五常市双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