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773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振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新商业城世梅厨卫用品摊点,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
经营者王世梅,女,住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赵连军,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新商业城世梅厨卫用品摊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