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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江菊海旅游纪念品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民初145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江菊海旅游纪念品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江菊海旅游纪念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45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江菊海旅游纪念品商店,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开发区C区25#101室。

经营者:鲁美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江菊海旅游纪念品商店(经营者鲁美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多预交的500元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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