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3103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顺发洗化用品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二路与开阳路交汇处向北100米路西沿街。
经营者:李成会,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顺发洗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