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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长沙县湘龙街道高哥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21民初8298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长沙县湘龙街道高哥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长沙县湘龙街道高哥粮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8298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陈道杰。

委托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监利县汪桥镇中坊村/div>法定代表人刘勤。

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高哥粮油店,住,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水渡坪社区万家丽北路**(长沙水渡河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div>经营者高亮,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长沙县湘龙街道高哥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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