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2007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对原告派蒂(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喜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0民初12007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沪0110民初12007号民事调解书中“……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进行了审理……”补正为“……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法官 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