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3638号罪犯蔡某填,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粤0304刑初1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某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粤03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以罪犯蔡某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于2019年10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姚佛强、戴炳水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依法指派干警梁建现、骆浩德出庭履行职责。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某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考核总分1275分,2019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7月获得表扬。
2019年7月18日因没按规定洗澡扣5分,累计扣5分;
该犯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某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
监狱报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某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假释至2020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