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53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8BF89。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多又好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杜楼镇杜楼集会信用代码92341322MA2NB2K47E。
经营者:朱清党,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金华市冠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金店村**102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DFXXL。
法定代表人:薛欢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晓,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多又好超市、金华市冠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敏 审 判 员 戴宝琴 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尤 昊 书 记 员 王登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