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198号原告:广州铭谦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翟水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广州云领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珍,广州云领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东粤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高新区西南片区河南二区C-03。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广州铭谦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铭谦选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