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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宝林照明商行、陈富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463号
案件名称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宝林照明商行、陈富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宝林照明商行;陈富旺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463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501室。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州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宝林照明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七里河南路华丰灯饰界五期E20号。

经营者:张宝林,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玲,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富旺,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霞,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嘉欣,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宝林照明商行、陈富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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