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461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501室。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州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阳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商都路交叉口华丰灯饰界B区510号。
法定代表人:贺晨鹏,总经理。
被告:贺晨鹏,男,汉族,1986年11月28日生。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阳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贺晨鹏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