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40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方方,女,1990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邱方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汝 峰审判员 姚 莉审判员 叶志强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