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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执5191号
案件名称执行通知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晓伟;张艳齐;北京银辉众成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5191号黄晓伟、张艳齐、北京银辉众成商贸中心:申请执行人黄晓伟与被执行人张艳齐、北京银辉众成商贸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26417.5元(暂计);

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专利号为ZL201530133570.3、名为“吸顶灯(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5000元,执行费2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艳齐、北京银辉众成商贸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019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张艳齐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执行款26417.5元、执行费296元,共26713.5元汇入本院代管账户,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26417.5元,并将执行费296元上缴国库。

因本案的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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