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371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黄圩镇罗飞家电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黄圩镇黄圩街海尔专卖店。
经营者:罗飞。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水县黄圩镇罗飞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