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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刘翠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289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刘翠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刘翠萍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289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翠萍,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被告刘翠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宝蔻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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