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658号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4095767N。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成高,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腾,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文开,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郑清水,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成高、蔡文开、郑清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文开、郑清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文开、郑清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文开、郑清水的起诉。
审判员 黄秋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