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34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亭区静越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源路海洋服装厂对过。
经营者:巩银秀,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亭区静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