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民初12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清金茶店,经营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福都花园19幢109门市房。
经营者:黄小清。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江都区清金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