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235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成,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象湖银亿上尚城建材管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县象湖银亿上尚城二期A03地块1-1-05,注册号360121610013177。
经营者:李燕,女,汉族,1984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县象湖银亿上尚城建材管业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