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终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慧日生通讯部。
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翰墨街统建2号楼1-110号。
经营者:姜勇,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慧日生通讯部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6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6民初2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慧日生通讯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