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8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乐乐家超市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堰头商业街66号。
经营者:奚罗罗,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汉甜,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艳,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乐乐家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因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