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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10号
案件名称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界市交投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熙,长沙新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

法定代表人:吴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交投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居委会永定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吕贤将,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西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怡丰公司)、原审被告张家界市交投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交投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6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西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为:杭州西子公司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81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次,本案涉案侵权产品为上诉人生产,产品结构复杂,有必要现场勘验,根据诉讼便利原则,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一审法院最为合适。

深圳怡丰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杭州西子公司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张家界交投公司的住所在湖南省张家界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尽管作为被告的杭州西子公司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但另一被告张家界交投公司的住所在湖南省张家界市。

因此,本案原告深圳怡丰公司可以选择向被告张家界交投公司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省未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家界市范围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湖南省张家界市辖区范围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均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杭州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10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16日 关 键 词 专利侵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交投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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