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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沈阳市铁西区惠民每日鲜生鲜超市、辽中县杨士岗镇本涛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92民初1248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沈阳市铁西区惠民每日鲜生鲜超市、辽中县杨士岗镇本涛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沈阳市铁西区惠民每日鲜生鲜超市;辽中县杨士岗镇本涛制米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2民初1248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培彦,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惠民每日鲜生鲜超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民。

被告:辽中县杨士岗镇本涛制米厂,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杨士岗镇佑户坨村。

负责人:田治明。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惠民每日鲜生鲜超市、辽中县杨士岗镇本涛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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