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631号之一 原告:邹瑾,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宫卫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瑾与被告东海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邹瑾于2019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对东海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瑾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