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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与平乡县圣杰童车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986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与平乡县圣杰童车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平乡县圣杰童车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86号 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方岩区块鑫鑫路10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吕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圣杰童车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乡田付村。

投资人:王瑞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乡县圣杰童车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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