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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平度惠鑫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执550号
案件名称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平度惠鑫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平度惠鑫源超市;高浙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平度惠鑫源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

经营者:高浙闽。

被执行人:高浙闽,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青岛市平度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30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68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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