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82刑初16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翼,男,1984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被逮捕,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20)6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南俏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翼及其辩护人王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覃翼未经“”、“”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或授权,从他人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器商品后,在其经营的“低压电气配件采购商”、“五一电气科技”淘宝店铺销售。
其向史某、傅某、苏某、张某、高某、胡某、徐某、朱某、施某、衡某等人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至少达259416.38元。
被告人覃翼于2020年8月24日在乐清市××镇××村其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覃翼家属代其与被侵权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55万元损失并取得谅解。
注册号为×××50、3887884号的“”、“”商标的注册人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括断路器、交流接触器、低压电器等。
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12月13日、2026年5月6日。
经比对,查获的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第×××50号、第3887884号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史某、傅某、苏某、张某、高某、胡某、徐某、朱某、施某、衡某的证言、淘宝店铺买卖流水记录明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产品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淘宝订单数据、淘宝店铺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翼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覃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翼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覃翼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翼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覃翼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