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知民初29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县福达烟酒商店,经营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淑阳镇秀水经典底商。
经营者:郝秀红。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县福达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