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1民初47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
被告:海口旭兴水暖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
被告:佛山品质金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周。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旭兴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佛山品质金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体现,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用19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慧人民陪审员 林春妙人民陪审员 李达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淑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