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58号 原告:季善真,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昂,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季善真与被告蔡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15日,原告季善真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21日,原告季善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季善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善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善真负担。
原告季善真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