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天芯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李文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加炎,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观培,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阿雷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雷加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观培,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天芯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芯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加炎、广东阿雷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雷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芯盛公司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改判天芯盛公司不构成侵权且无需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0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雷加炎、阿雷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天芯盛公司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依法不构成侵权。
2.天芯盛公司并不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
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中山市小榄镇骏旺五金制品厂,即使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雷加炎、阿雷佐公司的专利权,天芯盛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一审判赔数额过高。
二审庭审中,天芯盛公司放弃主张上述第二项上诉理由。
雷加炎、阿雷佐公司辩称:天芯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雷加炎、阿雷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天芯盛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ZL20173046××××.9)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2.赔偿雷加炎、阿雷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3.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山市天芯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雷加炎、广东阿雷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享有的名称为“LED碘钨灯”、专利号为ZL20173046××××.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中山市天芯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雷加炎、广东阿雷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三、驳回雷加炎、广东阿雷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雷加炎、广东阿雷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元,中山市天芯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
本案二审期间,天芯盛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第41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雷加炎、阿雷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1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本院核实,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41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雷加炎、阿雷佐公司据以起诉的ZL20173046××××.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雷加炎、阿雷佐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雷加炎、阿雷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雷加炎、广东阿雷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雷加炎、广东阿雷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中山市天芯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